每日一問 | 如何計算商標駁回復審的期限?
發(fā)布時間:2024-10-25點擊量:8
Q:如何計算商標駁回復審的期限?
A: 商標駁回復審期限需要根據(jù)收到商標駁回決定通知方式確定,一是申請人收到郵寄紙件的商標駁回通知書,將按照信封上的收件郵戳日隔日起算15天;二是申請人收到電子駁回通知書,15天視為送達時間,另外15天為復審期限。 法律依據(jù): 《商標法》第三十四條 對駁回申請、不予公告的商標,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注冊申請人。商標注冊申請人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。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,并書面通知申請人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,經(jīng)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,可以延長三個月。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。 《商標法實施條例》第十條 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各種文件,可以通過郵寄、直接遞交、數(shù)據(jù)電文或者其他方式送達當事人;以數(shù)據(jù)電文方式送達當事人的,應當經(jīng)當事人同意。當事人委托商標代理機構的,文件送達商標代理機構視為送達當事人。 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向當事人送達各種文件的日期,郵寄的,以當事人收到的郵戳日為準;郵戳日不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,自文件發(fā)出之日起滿15日視為送達當事人,但是當事人能夠證明實際收到日的除外;直接遞交的,以遞交日為準;以數(shù)據(jù)電文方式送達的,自文件發(fā)出之日起滿15日視為送達當事人,但是當事人能夠證明文件進入其電子系統(tǒng)日期的除外。文件通過上述方式無法送達的,可以通過公告方式送達,自公告發(fā)布之日起滿30日,該文件視為送達當事人。